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海波,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红丽,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适用普通程序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