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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89号
案件名称董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冬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89号罪犯董冬,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董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

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学习;

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董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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