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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广州大绍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148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广州大绍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广州大绍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148号原告:卢少文,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余庆民。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广州大绍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卢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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