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148号原告:卢少文,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余庆民。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广州大绍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卢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