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左文和,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徐鹏,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徐达洪,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文和诉被告徐鹏、徐达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专利号:ZL201330112378.7),左文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左文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文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左文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