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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上海睿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上海睿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迅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晓英。

委托代理人吴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秀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确伟。

第三人上海迅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怀。

本院在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睿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迅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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