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委托代理人:朱夏凌,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秀凤,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标,系斗门区井岸兴顺电器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威格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荣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标、被告佛山市南海威格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