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377号罪犯吴军,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