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蒲云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缨,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李煌,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百货一区5幢1排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李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李煌的起诉。
本院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李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李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1.10元,减半收取2155.5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