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宝宏,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宝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蔡宝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