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霸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
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霸州市112国道王庄子道口一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雪花勇闯天涯、百威等注册商标生产灌装啤酒。
案发时,该厂储存勇闯天涯啤酒77箱、百威啤酒630箱,经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共计72965元。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段某、张某、赵某、王某的证言,霸州市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
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霸州市112国道王庄子道口一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雪花勇闯天涯、百威等注册商标生产灌装啤酒。
案发时,该厂储存勇闯天涯啤酒77箱、百威啤酒630箱,经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共计729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段某、张某、赵某、王某的证言,霸州市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销毁啤酒说明及视频光盘,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公司证明,百威啤酒商标注册证及公司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上述判决中的罚金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