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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鸠江区中京世纪华联二坝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2097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鸠江区中京世纪华联二坝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鸠江区中京世纪华联二坝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2097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鸠江区中京世纪华联二坝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周东云,女,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中京世纪华联二坝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鸠江区中京世纪华联二坝加盟店的诉讼。

经审查,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依雯 书 记 员 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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