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1826号罪犯胡立进,男,汉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立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胡立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立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
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
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胡立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立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进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