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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全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5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全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全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知民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全付,系郑州市郑东新区全付便利店业主,经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3号五州新村小区列里路*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全付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家化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闫全付:1、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闫全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闫全付,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闫全付预交的上诉费5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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