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乔灵荣。
委托代理人:牟仁安。
被告:台州市康嘉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灵荣诉被告台州市康嘉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灵荣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灵荣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灵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乔灵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