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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遂溪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某某公司诉遂溪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遂溪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64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李延朝,均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溪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遂溪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柯  忠  文审 判 员 王  凤  云代理审判员 侯  英  枭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荣桂(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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