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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风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
案件名称02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风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风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码:440500000004759,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风霞,女。

系东莞市虎门金乐百货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风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风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风霞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风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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