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闵刑(知)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XXX号经营上海浦达物资公司门店期间,明知从上海顺通润滑油有限公司购进的“长城”品牌润滑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低价购进,并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销售至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0,9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员,从被告人费某某处购进“长城”品牌润滑油,后发现是假冒品牌的。
2、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实“长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及注册登记、授权使用情况。
3、产品发货结算单及送货单证实,被告人费某某从上海顺通润滑油有限公司购进的假冒“长城”品牌润滑油及向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情况。
4、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费某某家属处扣押人民币25万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费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费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的具体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