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6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仲侃(马鞍山市花山区星惠源小商品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楼仲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