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创展中心1203房。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李式健,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小洪,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需要补充证据所以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系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所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小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