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91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1幢8层U1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烽,男。
被告赵伟,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新丰玻璃经销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