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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126号
案件名称彭建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建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126号罪犯彭建红,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彭建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红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4年4月获得表扬;

2014年10月获得表扬。

2013年9月8日因料摆放问题与他犯争执被扣1分。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998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建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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