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泉(系成都市金牛区吴开文文具行业主),男,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本院受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龙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