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知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秋秋,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斌,系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新金泰百货业主。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再无其他纠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