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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刑更1303号
案件名称房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房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刑更1303号罪犯房建,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宜兴共园)4号楼中单元4楼西。

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豫900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房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被告人房建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豫96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于2018年12月1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对罪犯房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房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建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房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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