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82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品冠缘烟酒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襄贲路府前御景园小区东门南侧112号门面。
经营者:嵇洪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涟水品冠缘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