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9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国选,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国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2021年7月5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