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81-1号原告:山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济南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车号分别为鲁A×××××、鲁A×××××)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济南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两辆(车号分别为鲁A×××××、鲁A×××××);
二、冻结被告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