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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丁姝珣、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0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丁姝珣、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丁姝珣,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0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注册地址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姝珣。

委托代理人:柳传圣,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安徽大市场壹区C4栋,组织机构代码76276866-5。

法定代表人汪登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新站区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5楼A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4299-4。

法定代表人汪登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丁姝珣、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白马管理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装物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孙志峰,被告丁姝珣的委托代理人柳传圣,被告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称,“LOUISVUITTON”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由法国人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创立于1854年。

“LOUISVUITTON”商标及英文首写字母组合商标广泛用于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

150多年以来,“LOUISVUITTON”成为国际公认的高档品牌,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图形亦成为国际高档商品的标志。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LOUISVUITT()N”及图形系列商标的所有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广泛注册,包括注册于第18类商品的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3226108号商标。

INTERBRAND(全球最大的品牌咨询公司)发布的“2008年领先奢侈品品牌排名”中,第241081号和第241019号商标以216.02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榜首。

2010年,该两商标再度荣登《福布斯》全球十个最有价值的奢侈品牌榜首。

2011年胡润发布的《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显示,该两商标蝉联中国富豪“最青睐的奢侈品牌”。

根据全球领先的战略咨询公司贝恩公司(Bain&Company)发布的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该两商标在2011年中国消费者最想拥有的三大奢侈品牌中位居首位。

根据跨国市场研究公司明略行(MillwardBrownOptimor)的研究报告,截至2013年,该两商标已连续六年高居全球最有价值奢侈品牌榜首,2013年品牌价值高达227.19亿美元。

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原告仅通过其直营销售网络销售产品,该直营销售网络包括网站(www.louisvuitton.com)以及该网站所列专卖店。

截至目前,原告在中国大陆的北京、上海、广州、合肥等33个主要城市设立了50家专卖店。

长期以来,原告为开拓和发展中国大陆市场做出了巨大宣传和投入,在市场中取得极高知名度。

针对侵犯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通过司法和行政机关予以坚决制止和打击。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机关相继发布通知,禁止在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经销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原告的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等商标被列入相关通知的被保护名单。

2006年,原告的第241081号商标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原告的第241019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原告的第241081号商标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多次商标异议裁定中确认原告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丁姝珣是涉案安徽白马商贸城三期1-155号商铺的经营者。

根据被告白马管理公司官方网站(网址www.ahbaima.com)的内容,其是一家专注于商业地产开发与专业市场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商业管理机构,成立于2004年,先后开发运营了涉案的白马一、二、三期市场,从事对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

另据白马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盛装物业公司向涉案市场内商户提供物业管理等服务。

2011年11月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丁姝珣经营的“竞艳时尚女包”商铺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钱包一个,购买价格为人民币85元。

2012年2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发出警告函,告知市场内有关商户的售假行为,要求其在收到该函后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2年5月,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以及相关售假商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原告撤诉。

此后原告复查涉案市场时发现,包括丁姝珣在内的许多商户仍持续售假。

2014年5月25日,原告第二次从丁姝珣经营的“竞艳时尚女包”购买到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包两个,购买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丁姝珣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管理机构,怠于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为丁姝珣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该两被告就丁姝珣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法律依据和司法判例依据。

原告主张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法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

特别法依据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页,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此外,根据国务院国发(2011)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市场开办者有义务履行管理职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管理机构,从事了向市场内商户提供经营场所、市场管理服务的行为,其亦有法定和约定义务对丁姝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止其侵权行为,而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丁姝珣规范经营的前期管理义务。

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后,尤其是原告在公证购买后的2012年5月提起多起诉讼之后,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丁姝珣侵权。

可见,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丁姝珣进行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等后期管理义务,主观上有重大过错。

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其监管义务,客观上也为丁姝珣的持续性侵权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

故原告认为,鉴于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丁姝珣从事了侵权行为,客观上为丁姝珣的侵权提供了经营场所、管理服务、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的管理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帮助行为,且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应对丁姝珣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相关司法政策,相关案例可以作为指导。

大量类似判例表明,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同时负有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和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义务。

对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相关法院均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客观上为市场内商户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就相关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第13项“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的规定,原告多次从丁姝珣处购买到侵权商品,既能证明其存在持续性直接侵权行为,也能证明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存在持续性间接侵权行为。

鉴于被告存在持续性侵权情节,应加重其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政策,原告认为其有关赔偿数额的主张有充分依据。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连带赔偿原告为调查取证及追究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实际支出共计人民币33165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丁姝珣辩称,其2011年12月28日开始实际经营,至2013年4月26日经营终止。

原告所诉两次侵权事实均不在其经营期内,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原告对其诉请。

被告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不是适格被告。

其既不是白马三期市场的开发者和开办者,更不是市场的经营管理方;

两被告不是涉案商铺的产权所有者、出租方和承租方,市场开发者和开办者均未委托两被告从事市场的经营管理服务,因此两被告不是法律上的经营管理者。

盛装物业公司虽然是白马三期市场的物业管理方,但其服务范围仅是物业管理,也仅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没有法定的经营管理义务。

而且事实上两被告也从没有进行过经营管理服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中国依法拥有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241019号、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商品国际分类均为18类,使用商品包括皮具、箱包、皮革制品等,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

其中第241081号于2006年1月15日核准注册,为字母“LV”叠加文字商标;

第241012号于2006年1月15日核准注册,为字母“LV”叠加文字与花瓣图形组合商标;

第241019号于2006年1月15日核准注册,为“LOUISVUITTON”文字商标;

第3226108号于2006年5月14日核准注册,为深色与浅色方格拼接图形商标。

原告将上述四注册商标在其箱包、皮具等产品上广泛使用。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丁姝珣2011年12月28日成立了名称为“合肥瑶海区竞艳女包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1-155(155)号;

2013年4月26日,该个体工商户被注销。

丁姝珣与王晓虹2011年9月2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一、三、四条载明,丁姝珣向王晓虹租赁商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的安徽白马商贸城(白马三期),铺号为1-155;

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止;

租金以现金方式于2011年9月24日前付清。

白马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商业经营策划、咨询服务,房产销售代理,服装销售。

盛装物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7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小区规划,室内外装饰,房屋租赁及中介服务,票务代理(除航空业务),停车服务,楼宇、汽车清洗服务,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销售。

2012年8月9日,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芮雪对网址为http://www.ahbaima.com/的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

该网站的文章《安徽白马服装城简介》记载:“安徽白马服装城由安徽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和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打造”,在网站“关于我们”栏目中记载:“安徽白马服装城一期2004年10月18日盛大开业。

安徽白马服装城一期由安徽省投资集团、安徽省粮油总公司投资,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06年9月30日,由安徽万安置业、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打造的安徽白马服装城二期开业……由香港宝文置业开发,由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白马三期--安徽白马商贸城9月30日盛大开业”。

同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4123号《公证书》,附56页网页打印件,对上述公证过程予以证实。

2014年7月8日,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祎对网址为http://www.ahbaima.com/的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

根据该网站网页记载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备05019492”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的查询结果,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以及网址属于白马管理公司。

网站有大量与白马管理公司有关的信息。

比如:《安徽白马集团简介》一文记载:“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商业地产开发与专业市场建设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商业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于2004年,有着八年的发展历程,先后开发运营了白马一、二、三期市场,并在安徽全省范围内参与合作开发了多个地标性商业综合体项目。

白马管理公司现有员工500人,市场从业人员近两万人,经营商家近4000家,市场总经营面积24万平米,总产值达150亿,现已发展成为安徽目前规模最大、品类最全、品牌最多的综合市场商圈。

……2009年9月30日,白马三期--安徽白马商贸城的开业,标志着白马正式向全业态发力。

白马商贸城总经营面积达10万平方米,经营范围囊括品牌皮具、箱包、童装、饰品、工艺品、礼品、玩具、家居饰品、音像制品等十几个业态,上百个门类,集中了此前分散全省的品牌批发商,依托成熟市场优势与丰富的品牌、商业资源,成功实现了“销售产品全业态、消费层次全覆盖,市场环境全流通”的商业构想。

市场商业辐射力进一步提升,同时带动起周边制造业、商品流通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迅速积聚,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凭借全新的发展模式、优异的市场表现与杰出的商业贡献,安徽白马市场迅速成长为广受社会和业界认可的名牌市场,连续获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授予的安徽首个“中国品牌市场”称号和“中国成长最快市场”、“国家专业化市场标准化单位”等一系列殊荣,在全国服装界、市场界均享有盛名,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注入强大的商业动力。

展望未来,安徽白马志在成为中国专业市场的领军者、中国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综合服务商,立足商业发展前沿,为城市商业地产的开发、建设、运营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

”《白马集团将搭建区域电商平台新模式》一文记载:“大约在年底,喜欢逛白马的朋友们,不用出门,在家点点鼠标就能轻松进入白马商城购物了。

6日,安徽白马集团董事长汪登厚介绍,白马正在打造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

这个平台除依托白马现有的服装经销商资源外……白马服装城是安徽省最大的服装市场,目前共拥有三千多个国内外知名服装品牌经销商,未来还计划发展到近万家品牌经销商……这么庞大的群体,单做实体店未免有些浪费资源,不过,今年年底,一个新的本土网商平台就能亮相……白马集团董事长汪登厚说,白马集团拥有服装产业链的批发分销商资源整合优势,就应将服装实体经济引导到电子商务上来,并同时利用原有的线下专业批发市场服务体系与线上的电子商务模式相结合,共同完成产业链资源的整合。

”该网站还介绍了“安徽白马集团”的组织架构,由包括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组成。

庭审中,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承认“安徽白马集团”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839号《公证书》,附26页网页打印件,对上述公证过程予以证实。

2011年11月8日,原告的复代理人北京柯文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张勇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的安徽白马商贸城(白马三期)商厦一楼,在商铺户为1-155的“竞艳时尚女包”商铺,购买钱包一个,价格为人民币85元。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监督。

2011年11月22日,该公证处出具(2011)皖合元外证字第19635号《公证书》,附《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照片六张,对上述公证过程予以证实。

照片表明,钱包标示了原告的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商标。

2012年2月7日,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汪登厚发出律师函,告知白马商贸城三期众多商户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要求两公司对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采取综合措施予以有效制止。

庭审中,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否认收到律师函。

2014年5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永凯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张勇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的安徽白马商贸城一楼,在商铺号为1-155的“竞艳时尚女包”商铺,购买手包两个,支付人民币180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监督。

2014年6月13日,该公证处出具(2014)皖合中公证字第7267号《公证书》,附销售凭证复印件一份、照片11张,对上述公证过程予以证实。

照片表明,其中一个手包标示了原告的第241081号、第241012号商标,另一个手包标示了原告的第3226108号商标。

2010年3月17日,《中国纺织报》(第4637期)刊登文章《安徽白马:打造专业市场界的“安徽名片”》,内容主要是关于安徽白马市场一、二、三期的发展过程以及白马管理公司董事长汪登厚就发展白马市场介绍的经验体会。

文章中使用了两个分标题是“服务型管理--开启市场的黄金法则”、“一站式服务感动‘上帝’的王牌定律”,文章题记部分记述:“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汪登厚认为,市场面前,人人平等,机遇、资源全行业共享。

白马今天的发展,完全得益于对服务的尊崇和强大的执行力。

而服务的质量也不仅取决于单方面的热情,还基于对未来消费趋势的判断与把握,即永远要站在未来的角度去设计市场。

”文章正文部分记载:“……安徽白马服装城一期2004年10月18日盛大开业。

白马一期定位于……2006年9月30日,安徽白马服装城二期的开业,以更大规模、更高档次与更多的品牌……白马三期--安徽白马商贸城2009年9月30日的盛大开业……服务贯彻市场建设的始终,无论是何等复杂的形势与不利的因素,都不影响其升值的潜力,这正是白马商业经营成功的奥秘之一……汪登厚认为,不论白马发展到什么阶段,战略重心如何如何如何调整,为经营者着想,让消费者满意,都将是白马三期永恒的商业追求,同时也是白马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服务关键要看怎么做出来,而不是喊得多响亮。

’白马团队所奉行的‘三母’理念,被完美地代入三期的市场方程式。

‘商标为品牌选择市场,就如同母亲为婴儿选择襁褓,尽心的服务是专业市场义不容辞的责任。

’……汪登厚表示,在白马三期--白马商贸城的经营管理中,摆在首位的仍是经营。

‘对于一个专业批发市场而言,经营者是灵魂。

无论区位、环境还是设施都只是建设市场的先决条件,服务才是第一位的。

只有服务才能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提高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而要真正服务于经营户,就要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了解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培育品牌,拓展网络,让他们代理的品牌在白马这个品牌中取得长足而稳健的发展’……为了保证有效经营者的进驻,总经理汪伦不惮烦劳,亲自控盘,一遍遍地会见数千个意向进驻三期的商家,深入掌握其经营动态、经营资质,率先为管理型服务垂范,为白马三期的繁荣上了双保险。

……白马团队一方面站在全局的高度上调整、补充和整合商户资源和品牌资源,帮助经营户规避经营风险,积累品牌运作经验,提升品牌运营能力;

另一方面则在全国各大产地,导入更多、更适合在安徽、更具竞争力的品牌提供给商家,在业界导入白马三期的影响力,吸引商家入驻……白马团队还深度关心经营者的生存状态,了解商户的所思所想,与经营户、业主打成一片。

特别是外地商户的生活,如货品仓储、家庭状况、子女入学,在白马团队眼里,没有什么问题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总经理汪伦亲自表率,与商户做朋友,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要。

只要商户有意见,有需求,他都放下手头工作亲自接待,尽可能满足。

协调铺位、广告位,他主动承担;

商户做活动,他亲临现场,帮着布置会场……白马还专门建立经营户数据库和行业信息数据库,对内将各种经营信息、经营户资料动态管理,便于解决纠纷;

对外收集行业信息、电子商务与网络资源,精心整理,免费提供给商户,帮助他们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调整货品结构,做到适销对路……为第一时间满足商户需求,解决商户纠纷,白马管理核心推出首问制,在接待和处理商户的需求和意见上只问责第一接待人……为了主导批发零售市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三期品牌进行专业的市场细分,安徽白马开业之前就高举招商大旗,主动出击,先后三下深圳,南下杭州,北上郑州,东往南京,深入全国各大服装产业集中地,与全国知名皮具、童装、家居饰品品牌商家广泛接洽,搜集了大量数据,为白马三期的一炮打响打下了坚实基础……安徽白马商贸城位于安徽白马服装城二期西侧,荟萃了3000多个品牌,1000多名经营户,总经营面积达8万平方米,由香港宝文置业开发,由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要选择好的品牌服务平台,就选择白马’正成为品牌商家拓展安徽市场的共识……随着市场的升值,白马服务功能还将上一个大台阶,追求行业领军地位的白马人,也在不断追求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加速成为领跑专业市场变革的火炬手……这既是成功商业的金钥匙,也是白马人永恒的商业追求。

”2014年10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永凯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勇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上一处建筑物外墙标有“安徽白马服装城(白马三期)”字样的商场入口,对该商场外围道路标牌、商场建筑外观及商场入口处张贴的《关于暑(寒)假、其他节假日以及日常时间市场儿童安全管理通告》和《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牌》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四张。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全程进行了监督。

2014年10月10日,该公证处出具(2014)皖合中公证字第11445号《公证书》,附照片四张,对上述公证过程予以证实。

根据照片,《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牌》记载的单位名称是白马管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汪登厚。

庭审中,原告认可盛装物业公司仅为涉案商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庭审中,丁姝珣陈述,其向盛装物业公司只交纳电费、物业管理费,未向白马管理公司交纳任何费用,两公司对其经营从未有过管理行为。

2012年10月4日,丁姝珣向盛装物业公司交纳电费、物业管理费合计354.5元。

盛装物业公司出具发票记载付款方名称为“1-155丁姝珣”。

2012年11月4日、2014年9月2日,张向盛装物业公司交纳电费、物业管理费分别合计354.5元、510元。

盛装物业公司出具的两张发票记载付款方名称均为“1-155张”。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张2013年5月3日经核准成立了名称为“合肥瑶海区靓艳女包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1楼155号。

2014年9月17日,宝文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安徽白马商贸城由该公司投资开发,2010年完成该项目的销售和招商工作,现该商贸城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盛装物业公司承担。

原告在本案中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等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提供以下证据证实: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241019号、第3226108号商标注册证明;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1323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48992、48993、36143、44326、48859号商标异议裁定书;

三被告的工商档案信息及白马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

(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839号公证书、(2012)京中信内经字第14123号公证书;

(2011)皖合元外证字第19635号《公证书》;

(2014)皖合中公证字第7267号公证书;

(2014)皖合中公证字第11445号《公证书》;

2010年3月17日《中国纺织报》(第4637期);

律师费发票;

公证费发票;

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费用凭证;

差旅费票据;

丁姝珣与王晓虹2011年9月24日签订的《商铺租凭赁合同》。

被告丁姝珣提供的四份证据证实:丁姝珣身份证;

丁姝珣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

丁姝珣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销信息;

张的工商登记信息。

被告白马管理公司提供两份证据证实:物业收费发票三份;

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的“LV”系列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丁姝珣2011年11月8日销售的钱包产品使用涉案商标未经合法授权,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故其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4年5月25日在同一商铺发生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不能认定是丁姝珣所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酌定为人民币16000元。

盛装物业公司称其仅为涉案商城提供物业服务,对此原告亦予认可。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不属于管理范畴,其对涉案商城内商户的侵权行为,既无权力也无义务制止,不应承担责任。

白马管理公司称其从未对涉案商城进行过管理,从未向商城内经营的商户收费,从未从涉案商城取得利益;

其公司网站以及报纸上的文章不真实,只是为了广告宣传之用;

其不应对商城内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白马管理公司长期通过其网站宣传包括白马三期在内的涉案商城由该公司管理,在《中国纺织报》上发布大篇幅文章,极为详细地介绍其对涉案商城实施卓有成效的管理,在对商城内商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发展新的服务理念,并取得显著成绩。

尤其是其网站的信息发布,大量、长期、持续,内容翔实。

基于法律对民事主体参与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认定白马管理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基本属实,而不能仅凭白马管理公司简单的自我否认,即认定上述宣传行为均为虚假。

(2014)皖合中公证字第11445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也证明,白马管理公司对涉案商城是存在关联的。

白马管理公司的另一抗辩主张是其未向涉案商城内商户收取任何费用。

该主张的潜在理由是其不可能免费向商户提供管理服务,故其既然未收费,当然未对涉案商城提供管理服务。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确实未能证明白马管理公司向涉案商城内的商户收费,但即使白马管理公司没有收费,其仍能够从涉案商城取得利益。

首先,涉案商城一、二期均由白马管理公司管理运营,可以认定商城的“白马”字号缘自白马管理公司;

涉案商户所在的商城三期建成之后即交由白马管理公司开发招商,三期被称为“安徽白马商贸城”、“白马三期”;

考虑三期晚于前两期数年之后建成,其与前两期处于同一区位但仍使用“白马”字号且被称为白马一、二、三期,因此商城三期使用“白马”字号当是取得白马管理公司的认可,涉案商城整体“白马”字号与白马管理公司存在密切联系;

涉案商城持续发展,使得“白马”品牌影响扩大,白马管理公司将随之受益良多。

其次,由于涉案商城一、二、三期均由白马管理公司来实施开发招商,白马管理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宣传其对涉案商城进行有效管理,令公众已经将涉案商城与白马管理公司紧密联系起来;

从白马管理公司长时期的宣传内容也可看出,涉案商城已经成为白马管理公司对外宣传的重要资源和名片,涉案商城越发展扩大,白马管理公司的宣传效果也将越好,从而也更能够吸引其他商业地产开发者,考虑邀请白马管理公司作为其商业地产的后续运营商。

因此,涉案商城能够增加白马管理公司的竞争力。

此外,即使白马管理公司不从商户收取费用,其仍然能够获得实际利益,比如从《中国纺织报》的报道来看,白马管理公司有权为商户设置广告位,商城广告位的设置不可能是免费的。

综上,本院认定,白马管理公司对包括白马三期在内的涉案商城内商户持续提供管理服务工作,其有义务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白马管理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商户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商户侵权行为致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订前)第五十二条第(二)、(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前)第五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丁姝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6000元,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告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丁姝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2元,由被告丁姝珣负担2500元,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七)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订前)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前)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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