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384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
委托代理人宁丹,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灼弟。
被告上海蕴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翁灼弟、上海蕴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