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君、赵黎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成良,系兴化市顾成良百货店业主。
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成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