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花园西区22层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振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龙,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祥山,男,汉族,1951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祥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祥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祥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