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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林少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1号
案件名称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林少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林少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伟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捍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少钦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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