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革,男,汉族,蚌埠市马村日用百货商店业主,住址: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