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剑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政、刘扬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芬,女,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原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属于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驳回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的异议。
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母公司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3C”产品销售商,广东地区最大的手机连锁企业之一。
涉案产品供应商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酷派”手机,在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排名第三,在2013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位列第七,且在LTE终端领域始终处于领跑和优势地位,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综上,吴芬起诉上诉人涉嫌专利侵权会对其商业声誉和市场地位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属于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吴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被诉涉嫌侵权的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拥有管辖权。
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提出的其母公司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产品供应商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酷派”手机的有关情况,不足以证明本案属于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鼎国通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