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431号罪犯李淼希,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淼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淼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淼希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9日至2014年11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
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
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3月获得表扬);
2014年9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10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为,罪犯李淼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淼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