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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帝虎日用品有限公司、辽阳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帝虎日用品有限公司、辽阳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石家庄帝虎日用品有限公司;辽阳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36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帝虎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西邢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凤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赵赢,辽宁法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帝虎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辽阳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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