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98号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
法定代表人:刘俭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定远路与临泉路交口瑶海配送中心综合楼A部。
法定代表人:郑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