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上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燚科技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原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来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产品上使用“索信”字样,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已超出原审法院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该数额属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