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良。
委托代理人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王建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此款已由欧普公司预交),由欧普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