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295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江风,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江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之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