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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尚江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知民初295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尚江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江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295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江风,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江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之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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