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洪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炎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义乌市科锐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132幢6号2楼。
法定代表人程婀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科锐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