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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2807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聂新文,刘函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280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来广营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跃。

被告聂新文。

被告刘函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聂新文、刘函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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