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列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进喜,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214330.6)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