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6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
被告:杨梓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与被告杨梓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