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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左伯良与徐鹏,徐达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07号
案件名称04左伯良与徐鹏,徐达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左伯良,徐鹏,徐达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徐鹏,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徐达洪,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原告左伯良诉被告徐鹏、徐达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专利号:ZL201330091470.X),左伯良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左伯良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伯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左伯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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