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03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法定代表人:米卡埃拉.莱.迪维莱克.莱米,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被告安徽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