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2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曹集华兴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朱亚。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曹集华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