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益霞,系新区鸿山财桢纸制品加工厂业主,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声七房桥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马益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井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此款已由古井公司预交),由古井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