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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益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知民初字第005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益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马益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益霞,系新区鸿山财桢纸制品加工厂业主,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声七房桥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马益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井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此款已由古井公司预交),由古井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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