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炼,女,1981年出生,汉族,系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维权部员工。
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龙晖凤,男,1989年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龙晖凤便利店经营者,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168号中信文化广场14、15幢1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晖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晖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晖凤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晖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