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38号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孟延,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素梅,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赵甲彬,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素梅、赵甲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