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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素梅、赵甲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素梅、赵甲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刘素梅;赵甲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38号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孟延,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素梅,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赵甲彬,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素梅、赵甲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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